
民革宁夏区委会、自治区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、贺兰县政协反映,当前食品加工(含餐饮经营、小型食品作坊)过程中产生的异味恶臭已成为群众投诉高发的环境问题,但由于监管标准不明确、执法认定有偏差,导致蒸煮类加工(如煮肉、熬汤等)产生的异味污染陷入治理盲区。具体表现在法律适用存在模糊地带。现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明确禁止排放恶臭气体污染环境,但《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》主要聚焦油炸类油烟管控,对蒸煮加工产生的低浓度持续性异味未作出明确界定。部分执法人员将“油烟污染”片面等同于“油炸污染”,以“异味源于煮肉等蒸煮工序”为由拒绝管辖,造成“油炸管、蒸煮放”的监管失衡。
执法认定存在技术偏差。蒸煮加工产生的异味含挥发性有机物、硫化合物等恶臭污染物,与油炸油烟同属大气污染物范畴,且可通过专业设备精准监测。但基层执法缺乏统一的异味判定标准和便捷监测手段,对煮肉等工序产生的异味难以快速定性和定量,导致群众投诉“取证难、处置难”。
协同治理机制不完善。食品加工异味治理涉及环保、市场监管、综合执法等多部门,但部分地区未建立联合执法机制,存在“职责交叉、推诿扯皮”现象。对居民楼周边小型食品作坊的蒸煮异味污染,未形成“源头管控—过程监管—末端治理”的全链条管控体系。
建议明确法律适用边界,消除监管空白。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出台食品加工异味恶臭监管补充规定。明确“无论烹饪方式为油炸、蒸煮还是其他,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周边环境的异味恶臭,均适用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”,统一执法依据。参照《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》中“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臭气浓度指标”的要求,细化蒸煮类加工异味的浓度限值、监测方法和判定标准,让执法有章可循。
规范执法认定标准,提升执法效能。推广南京市“感官嗅辨+仪器监测”的异味溯源模式,为基层执法配备便携式光离子化检测器等快速监测设备,对煮肉、炒料等工序产生的异味进行现场筛查,同步委托第三方机构采用气相色谱—质谱联用仪进行精准定性定量,破解“取证难”问题。开展执法人员专项培训,解读食品加工污染的多样性特征,纠正“非油炸即无责”的片面认知,强化对蒸煮类异味的执法能力。
强化源头管控力度,落实主体责任。严格执行餐饮服务业污染防治条例要求,禁止在居民住宅楼、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产生异味的食品加工项目,从源头减少污染隐患。要求食品加工经营者安装与生产规模匹配的异味处理设施,建立设施运行、清洗维护台账(保存期不少于三年),对未安装或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导致异味扰民的,依法予以处罚。
健全协同治理机制,畅通维权渠道。建立“环保牵头、市场监管配合、城管协同”的联合执法机制,定期开展食品加工异味污染专项整治,重点排查居民密集区小型作坊、临街餐饮门店的蒸煮食品异味排放问题。完善“群众投诉—部门响应—现场核查—结果反馈”的闭环管理体系,公开投诉举报渠道,对群众反映的蒸煮异味问题,确保24小时内响应、3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置,保障群众环境权益。